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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人员的普通话等级标准要求不同
发表日期: 2007-6-27 11:08:25 来源: 潇湘招考在线 作者: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办法草案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等人员的普通话等级标准要求、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水平测试等。办法草案一旦通过,许多不遵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规范的现象将作违法处理。

  仅86万人接受普通话测试

  据悉,目前湖南省市、县两级已成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79个,普通话测试机构216个;全省共有省级以上普通话测试员1652人,已有86万人接受了普通话测试。

  但是,湖南是个重方言区,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使用方言,社会上滥用繁体字、乱造简体字;大众传媒用语、用字不规范,不少出版物、广告、商店招牌、商品包装和说明、信息技术产品中滥用、乱用外文、成语等等用语用字不规范现象仍比较严重。

  广告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

  办法草案规定,广告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用霓虹灯显示的或者其他材料制作的广告牌、名称牌以及永久性标语牌,其字形和表述内容应当保持完整,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销售商品的包装、说明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五类人员的等级标准要求

  办法草案规定,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下列人员,其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老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辅导人员应达到三级以上水平;(3)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省级电台、电视台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应达到一级甲等水平;(4)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中播音员、导游员、话务员、律师、星级宾馆服务员等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应达到二级以上水平;(5)大中专学生毕业时,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师范类专业学生毕业时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普通话不达标者可作岗位调整

  办法草案一旦通过,许多不遵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规范者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草案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人员不使用普通话或者未达到普通话等级要求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其作出岗位调整等处理。”

  另外,学校、党政机关、新闻媒体以及公共服务行业等如不遵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规范的,将受到整改甚至通报批评等处罚。城镇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和广告不使用规范汉字并拒不改正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罚。